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1月起施行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6-09-18 0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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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

9月13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办法》明确,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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