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旧改、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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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于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城镇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为目标,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致力于兜牢住房保障底线,致力于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致力于行业风险化解,实现我省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完善改造项目数据储备库。2022年新开工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4.09万套,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加强业务培训督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多方参与、资金共担、资源整合、项目推进和长效管理等工作机制。要明确街道、社区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机制,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引导小区居民同步对室内管网等进行改造,努力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
(二)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完善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督促引导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全力推进节能改造、管网、道路及无障碍设施等项目改造的同时,按照“一户一表”、“三网合一”、“多网合一”要求,同步推进电力、通信线路更新改造,力争所有强弱电线路全部入地,彻底解决城镇老旧小区“蜘蛛网”等问题。打破改造实施单元,实施大片区改造,加大闲置车库、食堂、房屋、土地等存量资源的整合利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完善养老抚幼、文化休闲、快递服务站、便民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打造“十五分钟”生活圈和完整社区。
(三)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各地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压缩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限,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早开工、早实施、早见效。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工序、工期,避免重复开挖、重复建设,水电气暖以及有线电信等专营设施改造要同步施工,确保一次开挖完成所有工程,较大限度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要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视制度,明确改造工程移交验收规定,建立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回访以及质量问题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压实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以群众的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引导居民广泛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充分发挥居民参与监督机制。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6月底前开工率要达到60%以上,9月底前要全部开工。
(四)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各地要在住建部联系点的基础上,每个市州至少要确定1个本地区老旧小区改造示范联系点(西宁、海东市不少于2个),省厅从中遴选3-5个作为省级示范联系点。省市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定期下沉到现场,督促指导区县从方案制定、群众参与、资金筹措、专业经营单位协同配合、施工现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等全方位开展工作,全力解决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急难愁盼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将示范联系点项目做成示范样板工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各地于2月底前上报确定的示范联系点名单,从3月份开始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10月底前总结上报经验做法,省厅将根据各地示范联系点项目建设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五)积极巩固改造成果。各地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管理,指导小区引入物业企业或自治管理,积极开展省级物业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巩固维护改造成果,并结合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要做好小区资料收集和归档,规范建立老旧小区及改造项目档案管理。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社会公众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落实支持政策。西宁市要抓紧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办法,重点明确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作为落实政府投入、税费、水电气价格、信贷、债券等方面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七)加快项目实施。2022年西宁市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要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要加快2021年已建成(改造或调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进度,确保10月底前形成有效市场供应量,做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房出租、有人租住,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租不起”“住不下”的问题。其他地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市州特别是西宁市要依托现有的全省公租房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快信息录入工作,提升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数量和质量,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同时,要按照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租金和运营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继续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九)严格把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严格把握改造标准,坚决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房地产开发的倾向。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纳入2022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6078套项目实施地区要抓紧制定改造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征收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合规筹措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加大检查指导和巡查力度,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开工率达到100%。
(十)加快推进在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各地要对历年纳入国家棚改计划的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加快在建项目资金支付和建设进度,做好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对进展缓慢、长期无法安置的逾期在建棚改项目要摸清逾期项目和过渡期内住户安置情况,建立台账,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进度完成整改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行委)排查和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大实地督查力度,重点督导逾期在建棚改项目开工、竣工、分配入住等进展情况和过渡期群众安置情况,确保征收对象得到妥善安置。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周边环境和服务条件,满足入住需求。
四、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十一)兜牢兜实住房保障底线。各地要全面分析研判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情况,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常态化的申请受理和轮候机制,强化动态管理。采取实物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在进入轮候期10个工作日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次月停止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进行有效保障。市县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严格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线上数据推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避免重复、违规享受租领补贴的问题发生。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动态核查,对年度核查或审计部门提出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立即取消保障资格,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缴回住房保障资金。全年确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6078户,各地要严格落实租赁补贴按月度或季度发放的规定,及时审核发放,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租赁补贴发放目标任务。
(十三)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线上业务办理力度,通过线上办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配给、退出管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业务。同时,积极推广西宁市、海西州推进公租房APP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大其他地区公租房APP推广应用工作,丰富线上业务内容,提高线上业务办理能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全面提升我省公租房信息化运营管理服务能力。
(十四)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各地要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公租房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资产保值增值。维修养护经费可通过配租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房补充资金可用于公租房维修养护。要积极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稳步提升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省厅将制定公租房管理评价办法,建立保障对象审核、租金收缴、房屋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评价机制,州、县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进行自评,查漏补缺,不断规范和完善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省厅将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将各地管理情况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省市双向互评的主要依据。各地自评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省厅。
五、全面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十五)全面完成历年审计、巡视、督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地要要对历年审计、巡视、督查等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尚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要针对历年发现的租金应缴未缴、违规享受住房保障、资金闲置、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善等问题,举一反三,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梳理现有规章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于制度存在漏洞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失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形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各种新闻媒介等平台公开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有关内容信息。要按照规定每年度9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指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发放、退出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对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自查,并及时上报年度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十七)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规范行政行为,监控权力运行,建立职责清晰、制度健全、风险可控、层级监管的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规程,强化内部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纠错机制。要对照工作职责,梳理业务流程、权力运行程序,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并贯穿于住房保障业务全过程,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的抽查、巡查、督查力度,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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