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预公告

楼市资讯速报 2020-11-19 1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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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预公告(〔2020〕第18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99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预公告(〔2020〕第18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99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海石湾镇海石村。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湟水河滩涂、南至湟水河、西至湟水河滩涂、北至海石村集体土地(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湟水河红古区水质自动监测站。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 0.26亩(均为未利用地)。

五、自本拟公告发布之日起,海石湾镇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测量评估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依据。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83号)规定执行。

(二)拆迁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委托专业评估公司依据相关文件标准评估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文件执行。

七、自本拟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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