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买房新鲜事:交易不能以住房价格上涨为由追加房款

楼市资讯速报 2021-11-12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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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凯旋社区的居民赵先生给本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他去年5月从朋友李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住房,结果第二个月住房价格就上涨了,朋友李先生便要求他再支付10万元的房款,否则不给办理过户手续,事情拖到现在让他很苦恼,不知该怎么办。 事件回放 据赵先生说,他去年5月花45万元购买了朋友李先生的一套二手

近日,家住凯旋社区的居民赵先生给本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他去年5月从朋友李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住房,结果第二个月住房价格就上涨了,朋友李先生便要求他再支付10万元的房款,否则不给办理过户手续,事情拖到现在让他很苦恼,不知该怎么办。

事件回放

据赵先生说,他去年5月花45万元购买了朋友李先生的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到了第二个月,朋友李先生却告诉他现在住房价格上涨了,之前卖给他的价格太低,需要他再支付10万元的房款,否则就不给办理过户手续,这让他一下子犯了难,从来没有听说过买房还有二次加价的,况且当初买卖房屋都是双方同意并签过合同的,现在要求加价,并且拿过户来要挟他实在不合理。

双方说法

李先生认为,当初是因为朋友关系才将房子低价卖给了赵先生,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价格就已经上涨,如果是卖给其他人特别不是这个价,现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再支付10万元的差额也是合情合理的。而赵先生认为,当初李先生给出的价格是经过市场调查、多方打听的,属于正常的市场价,况且房价涨跌都是不可控的因素,涨价了就要求追加房款,如果是降价了李先生是否也应该退还差额呢?而且不加钱就不给办理过户手续,实属无理要求。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乔律师认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赵先生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李先生不能以住房价格上涨为由,单方变更合同价款,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赵先生可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应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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